私用不动产“剩余物权”及其权利登记困境——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背景
陶青德; 郭思彤
刊名甘肃理论学刊
2015-05-20
期号03页码:108-115
关键词不动产 公用物 相邻关系 剩余物权
英文摘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确实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动产权利登记主义,也给现行公用物制度下与一般公不动产相邻的私不动产权益保障带来了挑战,尤其在公用物制度推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改革的大趋势下,私不动产权利是一种"剩余物权",权利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和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之间会发生名实不符。为使私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充分保障,就应当修订现行相关行政公物法,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已经特定化的国有土地、自然资源物权纳入不动产权利登记,扩大对公用物制度中私权的司法救济范围。
URL标识查看原文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19.78.100.218/handle/2XMC7MEA/7799]  
专题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作者单位1.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2.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陶青德,郭思彤. 私用不动产“剩余物权”及其权利登记困境——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背景[J]. 甘肃理论学刊,2015(03):108-115.
APA 陶青德,&郭思彤.(2015).私用不动产“剩余物权”及其权利登记困境——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背景.甘肃理论学刊(03),108-115.
MLA 陶青德,et al."私用不动产“剩余物权”及其权利登记困境——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背景".甘肃理论学刊 .03(2015):108-115.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版权所有 ©2017 CSpace - Powered by C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