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兰州理工大学  > 兰州理工大学  > 法学院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证明问题研究
贾小龙
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09-05
期号2016年05期页码:116-123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 证明标准
ISSN号ISSN:2095-3275
英文摘要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会对实现实体法立法意图、平衡诉讼双方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认定中,原告负担证明污染环境行为及损害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原告不应承担因果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明责任,但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存受污染样本等原始证据。在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上,宜区分决定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影响责任承担的因果关系而采用不同标准:前者宜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后者宜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
URL标识查看原文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19.78.100.223/handle/2XXMBERH/5128]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贾小龙.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证明问题研究[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2016年05期):116-123.
APA 贾小龙.(2016).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证明问题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05期),116-123.
MLA 贾小龙."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证明问题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05期(2016):116-123.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版权所有 ©2017 CSpace - Powered by C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