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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白小平
刊名社科纵横
2006-12-15
期号2006年12期页码:82-83
关键词客体 劳动力 人身利益 从属性
ISSN号ISSN:1007-9106
DOI10.16745/j.cnki.cn62-1110/c.2006.12.038
英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互关系的论述,指出法律关系中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其重要的意义在于不要把主体当作客体,或者至少不能超出公共道德和一般的法律原则的界限,客体应该是能被主体利用、控制、支配、保护的一种资源或利益,主体通过权利义务来控制、支配、利用、保护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和劳动者的人身利益,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性质作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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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19.78.100.223/handle/2XXMBERH/21340]  
专题法学院
文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 甘肃兰州730050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白小平. 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J]. 社科纵横,2006(2006年12期):82-83.
APA 白小平.(2006).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社科纵横(2006年12期),82-83.
MLA 白小平."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社科纵横 .2006年12期(2006):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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