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保护 | |
毛乐乐; 贾小龙 | |
刊名 |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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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
期号 | 2020-02页码:9-13+36 |
关键词 | 网络游戏画面 计算机软件 网络游戏直播 |
英文摘要 | 对于网络游戏画面是否为作品、网络游戏是何种作品、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是否侵权及侵犯了何种权利,实务界和学界都有争议。在确定游戏画面作品性时,不能片面考虑游戏竞技性,应从游戏整体出发。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画面只是游戏软件运行的结果,因此采取一元论即依托计算机软件作品对游戏画面进行保护。游戏著作权人对游戏画面享有排他权,游戏直播是对游戏画面的无形再现利用。当前,可以以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条款作为制止未经同意直播游戏画面行为的请求权基础。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ut.edu.cn/handle/2XXMBERH/133027] ![]() |
专题 | 法学院 |
作者单位 |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毛乐乐,贾小龙. 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保护[J].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20-02):9-13+36. |
APA | 毛乐乐,&贾小龙.(2020).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保护.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2),9-13+36. |
MLA | 毛乐乐,et al."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保护".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2020):9-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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