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权自由的法律界限 | |
何自荣 | |
刊名 |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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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5 | |
期号 | 2007年03期页码:9-11+61 |
关键词 | 自由 边际 争议 量度 公序良俗 |
ISSN号 | ISSN:1008-3391 |
英文摘要 | 自由是人类对规律充分的认识,体现个人和社会之间对立和统一的理想关系,表现为个人的独立和自决与社会的统一和公决之间的和谐关系,表现为个人和社会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法律为自由的实现而设立,自由以法律为其强力保障,私权作为个人的基本权利,享有充分的自由,这是私权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但这种充分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许可的公共秩序范围内,至少不应低于善良风俗的最低道德要求。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19.78.100.223/handle/2XXMBERH/20572] ![]() |
专题 | 兰州理工大学 文学院 |
作者单位 |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甘肃兰州730050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何自荣. 论私权自由的法律界限[J].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07年03期):9-11+61. |
APA | 何自荣.(2007).论私权自由的法律界限.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9-11+61. |
MLA | 何自荣."论私权自由的法律界限".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03期(2007):9-1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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