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艺术生产中的四类非义行为 | |
马立新; 屠沂星 | |
2015 | |
卷号 | 0期号:4页码:255-269 |
关键词 | 数字艺术生产权利 权力僭越 人工智能技术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URI标识 | http://www.corc.org.cn/handle/1471x/6132781 |
专题 | 山东师范大学 |
作者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马立新,屠沂星. 论数字艺术生产中的四类非义行为[J],2015,0(4):255-269. |
APA | 马立新,&屠沂星.(2015).论数字艺术生产中的四类非义行为.,0(4),255-269. |
MLA | 马立新,et al."论数字艺术生产中的四类非义行为".0.4(2015):255-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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