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予适用”:一种消极的司法审查——以《行政诉讼法》第63条和64条为中心的考察 | |
马得华 | |
刊名 | 环球法律评论 |
2016 | |
卷号 | 38期号:04页码:57-74 |
关键词 | 依据 参照 不予适用 司法审查 备案审查 |
DOI | 10.3969/j.issn.1009-6728.2016.04.005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URI标识 | http://www.corc.org.cn/handle/1471x/4703087 |
专题 | 山东大学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马得华. 论“不予适用”:一种消极的司法审查——以《行政诉讼法》第63条和64条为中心的考察[J]. 环球法律评论,2016,38(04):57-74. |
APA | 马得华.(2016).论“不予适用”:一种消极的司法审查——以《行政诉讼法》第63条和64条为中心的考察.环球法律评论,38(04),57-74. |
MLA | 马得华."论“不予适用”:一种消极的司法审查——以《行政诉讼法》第63条和64条为中心的考察".环球法律评论 38.04(2016):5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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