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 | |
朱程斌; 李龙 | |
刊名 |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8 | |
期号 | 06 |
关键词 | 法人 法律主体 物 人工智能 |
ISSN号 | 1008-7095 |
DOI | 10.13806/j.cnki.issn1008-7095.2018.010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收录类别 | CNKI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URI标识 | http://www.corc.org.cn/handle/1471x/4224792 |
专题 | 武汉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朱程斌,李龙. 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6). |
APA | 朱程斌,&李龙.(2018).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6). |
MLA | 朱程斌,et al."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06(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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