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会计原则下对特殊保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 |
陈亮 | |
刊名 | 金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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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5 | |
期号 | 2003年11期页码:44-45+37 |
ISSN号 | 1671-8356 |
英文摘要 | <正> 在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下,有许多不同于一般通用会计原则的会计处理,而作为保险负债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保险准备金,它也就必然存在着一些在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下对特殊问题的特殊处理。这些问题在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下的处理可以为我们保险业现阶段的监管提出一些好的建议。 一、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合同的准备金的计量 储蓄型合同是指那些不因保单持有人的死亡率或疾病率而增加会计报告主体风险的合同。假如在合同条款下,会计报告主体因为特定个人或团体的死亡或残疾(在人寿保险和残疾保险中)或继续生存(在年金保险中)而支付保险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27313] ![]()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陈亮. 法定会计原则下对特殊保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J]. 金融会计,2003(2003年11期):44-45+37. |
APA | 陈亮.(2003).法定会计原则下对特殊保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金融会计(2003年11期),44-45+37. |
MLA | 陈亮."法定会计原则下对特殊保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金融会计 .2003年11期(2003):44-4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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