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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行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行为”
刘水林; 高寒
刊名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8-02-20
期号2008年01期页码:38-45
关键词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干预行为 规制行为 调控行为
ISSN号1009-0150
DOI10.16538/j.cnki.jsufe.2008.01.003
英文摘要在我国法学界,"法律行为"有两种不同含义,一是民法上的含义,意指意思效果行为。这也是法律行为的原初含义。另一是法理学上的含义,意指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经济法的法律行为应采何意?从相关的论述看,多是在法理学意义上使用的。笔者之见,法律行为应回归其原初含义,而最能反映经济法特征的法律行为就是"干预行为",即公共经济组织的"公意"表示及执行行为,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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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22722]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上海200433
3.浙江杭州310018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刘水林,高寒. 干预行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行为”[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2008年01期):38-45.
APA 刘水林,&高寒.(2008).干预行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行为”.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01期),38-45.
MLA 刘水林,et al."干预行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行为”".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8年01期(200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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