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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法与规之间的一致性问题
徐英
刊名财经论丛
2010-01-10
期号2010年01期页码:64-70
关键词最低资本要求 偿付能力监管 财产保险公司
ISSN号1004-4892
DOI10.13762/j.cnki.cjlc.2010.01.014
英文摘要我国目前施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模式。偿付能力监管实质就是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由于资本充足率等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所以最低资本的要求将直接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大小。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保险监管法规都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最低资本要求,我国《保险法》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发[2008]第1号)都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作出了规定。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和保监会规章对财产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的不同规定,指出了法与规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可能对监管实践产生的种种影响;通过借鉴国际和地区的规定和最新动态,分析了法规不一致的原因,并从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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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20532]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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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英.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法与规之间的一致性问题[J]. 财经论丛,2010(2010年01期):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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