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整体主义解释 | |
刘水林 | |
刊名 | 现代法学 |
2010-05-15 | |
期号 | 2010年03期页码:32-47 |
关键词 | 社会责任 整体主义 预设责任 过去责任 |
ISSN号 | 1001-2397 |
英文摘要 | 造成巨大社会损害的"三鹿"事件及由此催生的《食品安全法》对既有的法观念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以整体主义观念解读,其最根本的变化就是从既有法以个体权利为中心转向以个体对社会责任为中心。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社会责任既包括积极的、面向未来的"预设责任",也包括消极的、面向过去的,即对已发生的有害行为制裁的"过去责任"。其本质特性在于:它是所有主体都负有的责任,即是人人负有责任;是所有主体在秩序建构中的责任;是所有主体,即人人都可追究的责任。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20040]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水林. 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整体主义解释[J]. 现代法学,2010(2010年03期):32-47. |
APA | 刘水林.(2010).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整体主义解释.现代法学(2010年03期),32-47. |
MLA | 刘水林."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整体主义解释".现代法学 .2010年03期(2010):3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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