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上海财经大学  > 上海财经大学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合伙企业及其所得课税的问题——以中国执行双边税收协定为视角
廖益新
刊名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0-08-20
期号2010年04期页码:19-26
关键词合伙企业 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调
ISSN号1009-0150
DOI10.16538/j.cnki.jsufe.2010.04.002
英文摘要合伙企业本身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合伙企业具备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纳税人身份的三项要件。在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适用协定待遇主体资格情况下,合伙人是否有资格就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份额享受其居住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待遇,取决于其居住国税法上是否将合伙企业所得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课税。为此,所得来源国一方在确定合伙人是否有权主张适用税收协定待遇问题上,应考虑合伙企业所得在合伙人居住国税法上的课税处理情况。为解决由于缔约国双方关于合伙企业课税制度差异引起的"识别冲突"所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和双重未征税问题,居住国一方应在尊重和考虑所得来源国一方根据国内税法规定适用税收协定的课税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决定应否履行协定规定的给予免税或税收抵免救济义务。
URL标识查看原文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9709]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廖益新.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合伙企业及其所得课税的问题——以中国执行双边税收协定为视角[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2010年04期):19-26.
APA 廖益新.(2010).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合伙企业及其所得课税的问题——以中国执行双边税收协定为视角.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04期),19-26.
MLA 廖益新."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合伙企业及其所得课税的问题——以中国执行双边税收协定为视角".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0年04期(2010):19-26.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版权所有 ©2017 CSpace - Powered by C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