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财富的社会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基于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启示 | |
胡靖春 | |
刊名 |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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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0 | |
期号 | 2010年06期页码:119-125 |
关键词 | 企业社会责任 道德义务论 功利主义 正义原则 剩余价值 |
ISSN号 | 1001-5744 |
英文摘要 | 西方经济学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伦理回报理论解释企业社会责任,这两种解释都无法避免道德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分析固有的缺陷。罗尔斯的正义论实现了道德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沟通,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分析提供了方便的手段。但罗尔斯的正义原理缺少剩余价值概念,不能从企业财富的社会性质说明企业社会责任。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解释了企业财富的社会性质。遵守法律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限度。企业社会责任的大小与企业获取的剩余价值成正比。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9419] ![]()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胡靖春. 论企业财富的社会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基于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启示[J].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010年06期):119-125. |
APA | 胡靖春.(2010).论企业财富的社会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基于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启示.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06期),119-125. |
MLA | 胡靖春."论企业财富的社会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基于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启示".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06期(2010):119-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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