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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经济一体化立法模式的选择
彭立群
刊名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3-15
期号2011年02期页码:11-14
关键词长株潭经济一体化 立法模式 责任机制
ISSN号1001-5981
DOI10.13715/j.cnki.jxupss.2011.02.017
英文摘要长株潭一体化不仅是经济的一体化,同时也应该是经济秩序法治化同步过程。从立法模式来看,现行的横向协议合作立法模式依赖于长株潭三地政府之间的通力合作而缺乏实质性的约束机制,而流行的"行政一体化立法模式论"又过于激进,较为理性的选择是既不改变长株潭三地的基本行政区划,同时加强长株潭区域经济立法中责任制度建设。当然,在加强长株潭区域经济责任立法时要注意处理好长株潭"两型办"的权限与职能定位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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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9120]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政治经济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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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彭立群. 长株潭经济一体化立法模式的选择[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011年02期):11-14.
APA 彭立群.(2011).长株潭经济一体化立法模式的选择.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2期),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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