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荷兰环境保险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 |
杜鹃 | |
刊名 | 生产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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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5 | |
期号 | 2011年05期页码:153-155 |
关键词 | 环境损害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 可保性 第一方保险 第三方保险 |
ISSN号 | 1004-2768 |
DOI | 10.19374/j.cnki.14-1145/f.2011.05.062 |
英文摘要 | 文章针对我国正在构建的环境保险制度,对以荷兰为代表的采取第一方保险制度发展环境损害保险的情况进行分析,认为由于第一方保险提供的保障有限,不能确保受害人获得补偿,并且不能推动环境侵权法律制度完善,因此在我国应采纳和推行环境责任第三方保险制度,以达到与环境法律良性互动,促进公众环保意识和提高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的目的。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8946] ![]()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杜鹃. 论荷兰环境保险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J]. 生产力研究,2011(2011年05期):153-155. |
APA | 杜鹃.(2011).论荷兰环境保险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生产力研究(2011年05期),153-155. |
MLA | 杜鹃."论荷兰环境保险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生产力研究 .2011年05期(2011):153-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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