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矫正 | |
张圣翠 | |
刊名 |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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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0 | |
期号 | 2013年01期页码:42-49 |
关键词 | 仲裁裁决 分类规范 不予执行理由 程序 |
ISSN号 | 1009-0150 |
DOI | 10.16538/j.cnki.jsufe.2013.01.004 |
英文摘要 | 我国现行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存在着分类用语十分混乱、不予执行理由不适当及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异议程序不合理方面的诸多弊端,应在更广泛地参考更多国家或地区立法最新实践及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矫正,包括:应使用七个分类用语并确切地予以界定,对纯内地裁决仅应保留可仲裁性和违反公共政策这两项不予执行的理由,废除针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司法审查裁定前的内部报告等制度。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7149] ![]()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圣翠. 论我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矫正[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2013年01期):42-49. |
APA | 张圣翠.(2013).论我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矫正.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01期),42-49. |
MLA | 张圣翠."论我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矫正".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3年01期(2013):4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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