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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主体的完善
李洵
刊名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4-02-15
期号2014年01期页码:78-83
关键词被保险人 如实告知义务 主体 保险法
ISSN号1673-1360
英文摘要我国保险法第16条将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限定为投保人,但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作为信息掌握最充分的人,其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将会产生很大的弊端。被保险人成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既符合法理要求,又为司法实践所呼唤,且已为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成为一种趋势,最新实施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在其征求意见阶段也曾做过将告知义务的主体扩大解释的努力。将被保险人纳入告知义务的主体范畴,有利于更好地达到实施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也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应当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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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6178]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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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洵. 论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主体的完善[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4(2014年01期):78-83.
APA 李洵.(2014).论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主体的完善.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01期),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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