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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环境监督员的法律地位
郑少华
刊名政治与法律
2014-10-05
期号2014年10期页码:2-10
关键词企业环境监督员 环境保护受托人 忠实义务 企业环境责任
ISSN号1005-9512
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14.10.015
英文摘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是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在国家管控、社会自我管制以及市场(企业)自律的三重组合下发展起来的。在考查企业环境监督员法律地位时,应将其定位于行政、公众和企业的受托人,使其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阐明权、监控权等权利并负咨询义务、报告义务等。同时,为了应对企业环境监督员多重主体受托人地位所产生的角色冲突与利益冲突,应通过法律的进一步调适,将其法律地位与职责明确规定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污染纠纷处理与救济的各个方面,并通过准入、培训、职权保障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切实发挥该法律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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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5495]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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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郑少华. 论企业环境监督员的法律地位[J]. 政治与法律,2014(2014年10期):2-10.
APA 郑少华.(2014).论企业环境监督员的法律地位.政治与法律(2014年10期),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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