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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义务履行不能研究
张淑芳
刊名东方法学
2014-11-10
期号2014年06期页码:59-73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 义务履行 义务履行不能 强制让渡
ISSN号1674-4039
DOI10.19404/j.cnki.dffx.2014.06.005
英文摘要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强制当事人履行的诸种义务以"过错义务"作了打包规定,即以行政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的预设为前提,笼统认定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然而,行政法治实践中相对方所承担的义务有时是非常复杂的,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相对方都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将这样的义务不履行责任也通通转嫁到行政相对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行政强制法》中区分义务不能履行的诸种情形,采取不同的义务履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行政法上义务的真正实现,也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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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5398]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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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张淑芳. 行政相对人义务履行不能研究[J]. 东方法学,2014(2014年06期):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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