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法治保障——以立法保护为重点 | |
王树义; 刘琳 | |
刊名 |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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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0 | |
期号 | 2015年21期页码:43-47 |
关键词 | 农村环境保护 立法保障 农村生活垃圾 |
ISSN号 | 0253-9705 |
DOI | 10.14026/j.cnki.0253-9705.2015.21.010 |
英文摘要 | 环境问题是环境法发展的逻辑起点,工业文明及城市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最先受到法律的关注,并陆续得到相应调整,而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关照却一直姗姗来迟。纵观全球,莫不如此。我国的农村环境保护一直未得到应有的正视,立法之缺失、监管之不力,严重影响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究其原因,乃我国环境法治的"城市中心主义"之影响,改善这一状况,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理当从立法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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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4314] ![]()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 2.武汉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王树义,刘琳. 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法治保障——以立法保护为重点[J]. 环境保护,2015(2015年21期):43-47. |
APA | 王树义,&刘琳.(2015).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法治保障——以立法保护为重点.环境保护(2015年21期),43-47. |
MLA | 王树义,et al."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法治保障——以立法保护为重点".环境保护 .2015年21期(2015):4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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