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 |
张开骏 | |
刊名 |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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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 |
期号 | 2016年02期页码:21-29 |
关键词 | 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 原因行为 结果加重犯 限定关联说 |
英文摘要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是从客观上判断抢劫过程中的伤亡结果应予归责的行为类型,应采用"限定关联说"的判断标准,范围是以基本行为说为基础,以关联说中的某些情形为补充。关联性的限定标准是"与抢劫具有时空密接性的、服务于抢劫或者抢劫中通常伴随发生的行为"。抢劫行为完成前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和强取财物行为,以及抢劫行为完成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当然都是服务于抢劫的行为。伤亡结果不限于抢劫犯的直接行为所致,即使介入了被害人或第三者的行为,只要是抢劫中通常伴随发生的行为,与伤亡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就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3930] ![]()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开骏. 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2016年02期):21-29. |
APA | 张开骏.(2016).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02期),21-29. |
MLA | 张开骏."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02期(2016):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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