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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
朱晓喆; 冯洁语
刊名交大法学
2016-03-15
期号2016年01期页码:162-176
关键词产品自损 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 限缩
ISSN号2095-3925
DOI10.19375/j.cnki.31-2075/d.2016.01.010
英文摘要本文以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入手,提出产品自损和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侵权责任的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概念,明确其一般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但《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可能包括产品自损及纯粹经济损失。继而本文以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方法研究德国民法中的"继续侵蚀性损害"学说与实务,并与我国民法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可予赔偿的产品自损范围过于宽泛,应作适当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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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3905]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复旦大学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朱晓喆,冯洁语. 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J]. 交大法学,2016(2016年01期):162-176.
APA 朱晓喆,&冯洁语.(2016).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交大法学(2016年01期),162-176.
MLA 朱晓喆,et al."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交大法学 .2016年01期(2016):16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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