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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与程序原则
单飞跃; 岳红举
刊名税务研究
2016-04-01
期号2016年04期页码:66-71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实体原则 程序原则
ISSN号1003-448X
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16.04.015
英文摘要保护生态环境的特定目的性和规制环境污染的特定行为性,体现了环境保护税法的内在价值;环境保护税法规制对象的地域性和税法主体的合作性,决定了税收法律规范、税收征纳程序的外在形式。环境保护税法的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共同决定了环境保护税法的法律原则由实体原则和程序原则构成。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有污染者付费原则、差别原则、预防原则、普遍征收原则,程序原则有合作原则、自主申报原则。实体原则和程序原则使环境保护税法体系实现逻辑形式与价值实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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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3853]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单飞跃,岳红举. 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与程序原则[J]. 税务研究,2016(2016年04期):66-71.
APA 单飞跃,&岳红举.(2016).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与程序原则.税务研究(2016年04期),66-71.
MLA 单飞跃,et al."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与程序原则".税务研究 .2016年04期(2016):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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