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诉讼时效制度的批评意见 | |
朱晓喆 | |
刊名 | 交大法学 |
2016-12-15 | |
期号 | 2016年04期页码:63-67 |
ISSN号 | 2095-3925 |
DOI | 10.19375/j.cnki.31-2075/d.2016.04.008 |
英文摘要 | <正>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总草案》)。草案将民法中最为抽象的一般性规则予以规定,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以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就该草案第九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则,笔者认为仍有改进和完善之处,本文将从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与规则的科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3119]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朱晓喆. 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诉讼时效制度的批评意见[J]. 交大法学,2016(2016年04期):63-67. |
APA | 朱晓喆.(2016).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诉讼时效制度的批评意见.交大法学(2016年04期),63-67. |
MLA | 朱晓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诉讼时效制度的批评意见".交大法学 .2016年04期(2016):6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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