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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诉讼时效制度的批评意见
朱晓喆
刊名交大法学
2016-12-15
期号2016年04期页码:63-67
ISSN号2095-3925
DOI10.19375/j.cnki.31-2075/d.2016.04.008
英文摘要<正>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总草案》)。草案将民法中最为抽象的一般性规则予以规定,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以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就该草案第九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则,笔者认为仍有改进和完善之处,本文将从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与规则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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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3119]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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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朱晓喆. 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诉讼时效制度的批评意见[J]. 交大法学,2016(2016年04期):63-67.
APA 朱晓喆.(2016).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诉讼时效制度的批评意见.交大法学(2016年04期),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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