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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参与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周杰普
刊名政治与法律
2017-05-05
期号2017年05期页码:92-98
关键词公司参与人 环境侵权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ISSN号1005-9512
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17.05.008
英文摘要我国亟需建立公司参与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完善责任主体齐全、责任形式多样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可以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计,让控股股东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认定实际经营者"制度设计,使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坚持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下进行制度修正,建立公司参与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显然具有伦理与法理上的正当性。建立公司参与人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增加激励机制,强化预防原则在环境法领域的具体适用。作为环境损害赔偿主体的公司参与人,主要是股东、董事和经理。公司参与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应按其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资本不足与实际控制、直接积极的参与、控制与阻止能力等不同情况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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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2669]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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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周杰普. 论公司参与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J]. 政治与法律,2017(2017年05期):92-98.
APA 周杰普.(2017).论公司参与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政治与法律(2017年05期),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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