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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计算的“事前观点”
樊健
刊名清华法学
2017-05-15
期号2017年03期页码:153-164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 损失计算 “事后观点” “事前观点” “事件分析法”
ISSN号1673-9280
英文摘要我国司法解释采用了"事后观点"来计算证券虚假陈述中的投资者损失,即用平均买入价减去平均卖出价或者基准价乘以可索赔的股票数量。该方法简便易行,但是也存在若干问题,例如不符合证券市场的实际运作、诱发虚假陈述行为人的道德风险以及投资者获得赔偿过多或过少等。法院应当允许诉讼当事人采用"事前观点"来计算损失,即用投资者在交易时的平均买入价减去股票真实价格乘以购买的股票数量。通过"事件分析法",可以计算出交易时股票的真实价格。采用"事前观点"计算投资者损失具有准确、直接以及公允的优点,可以解决"事后观点"所产生的问题,当然该方法也有一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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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2624]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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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樊健. 论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计算的“事前观点”[J]. 清华法学,2017(2017年03期):153-164.
APA 樊健.(2017).论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计算的“事前观点”.清华法学(2017年03期),153-164.
MLA 樊健."论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计算的“事前观点”".清华法学 .2017年03期(2017):15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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