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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的可诉性——基于典型案例的研究
徐键
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2017-05-15
期号2017年03期页码:63-73
关键词多阶段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 典型案例 外部效力 行为效果
ISSN号1005-0078
英文摘要在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只向后阶段行为机关作出,不具有外部效力;行政相对人只能就最后阶段行为提起诉讼。针对例外情形,典型案例在外部效力和行为效果两个层面上,形成了判断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是否可诉的基本思路。单纯从行为效果的角度判断前阶段行为是否可诉,不符合法律责任的制度性分担规则。但基于救济权利的保障目的,指导性案例22号的思路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个别领域中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制度性和现实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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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2620]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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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徐键. 论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的可诉性——基于典型案例的研究[J]. 行政法学研究,2017(2017年03期):63-73.
APA 徐键.(2017).论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的可诉性——基于典型案例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03期),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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