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上海财经大学  > 上海财经大学
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解读
张淑芳
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9-10
期号2017年05期页码:40-47
关键词原告 行政规范性文件 请求审查权 实现路径
ISSN号1674-5205
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5.004
英文摘要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确立了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请求审查权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拓展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范围,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其他相关权利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它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能够对行政权的控制从立体上展开。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说,它是为了使我国行政法治更加理性。因此,原告这一权利的实现有着较为复杂而具体的路径,仅仅从诉权的角度或者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很难将其厘清,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应当通过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认可司法建议权,终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路径予以实现。
URL标识查看原文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2296]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张淑芳. 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解读[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2017年05期):40-47.
APA 张淑芳.(2017).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解读.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05期),40-47.
MLA 张淑芳."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解读".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05期(2017):40-47.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版权所有 ©2017 CSpace - Powered by C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