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的权利主体新论 | |
吕铁贞 | |
刊名 |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
2014-02-10 | |
期号 | 02页码:83-87 |
关键词 | 休息权 权利主体 劳动者 公民 儿童 |
ISSN号 | 1008-4088 |
DOI | 10.15993/j.cnki.cn35-1198/c.2014.02.020 |
英文摘要 |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休息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但劳动者的外延小于公民。休息权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一项自然权利和应然权利。《世界宪法全书》中所载30部宪法将休息权确认为宪法权利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公民模式、劳动者模式和复合模式,其中公民模式和复合模式优于劳动者模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休息权主要规定为劳动者的权利,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休息权。建议我国在修改宪法时,休息权的权利主体的规定采取"公民+劳动者+儿童"的复合模式。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9297]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吕铁贞. 休息权的权利主体新论[J].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02):83-87. |
APA | 吕铁贞.(2014).休息权的权利主体新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02),83-87. |
MLA | 吕铁贞."休息权的权利主体新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02(2014):8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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