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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权的权利主体新论
吕铁贞
刊名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14-02-10
期号02页码:83-87
关键词休息权 权利主体 劳动者 公民 儿童
ISSN号1008-4088
DOI10.15993/j.cnki.cn35-1198/c.2014.02.020
英文摘要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休息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但劳动者的外延小于公民。休息权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一项自然权利和应然权利。《世界宪法全书》中所载30部宪法将休息权确认为宪法权利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公民模式、劳动者模式和复合模式,其中公民模式和复合模式优于劳动者模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休息权主要规定为劳动者的权利,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休息权。建议我国在修改宪法时,休息权的权利主体的规定采取"公民+劳动者+儿童"的复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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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9297]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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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吕铁贞. 休息权的权利主体新论[J].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02):83-87.
APA 吕铁贞.(2014).休息权的权利主体新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02),83-87.
MLA 吕铁贞."休息权的权利主体新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02(2014):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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