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资产回购的会计处理 | |
袁琳 | |
刊名 | 浙江财税与会计
![]() |
1996-11-15 | |
期号 | 11页码:页数:2 |
ISSN号 | 1008-4452 |
英文摘要 | <正> 资产回购指在交易时出售方承诺在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购回该项资产。它根据交易资产的性质可分为产品回购和长期资产回购。前者即是产品融资。事实上,企业采用上两种方式的目的往往是筹措资金,其实质是以资产做抵押获得贷款。 资产回购当事人一般有两方。一方试图在未来期间依靠资产进行融资出售,另一方购进资产,但同意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资产再售回出售方。双方交易时签订的回购协议即是资产融资协议。但有时,购入方会用购进的资产或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作为担保来获得贷款,这又牵涉到提供贷款的融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融资协议实质是售出方通过它能够为企业筹措到资金并仍然保留资产的最后处置权的媒体。上述三方的关系如图所示: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6981] ![]()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袁琳. 小议资产回购的会计处理[J]. 浙江财税与会计,1996(11):页数:2. |
APA | 袁琳.(1996).小议资产回购的会计处理.浙江财税与会计(11),页数:2. |
MLA | 袁琳."小议资产回购的会计处理".浙江财税与会计 .11(1996):页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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