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守为廷”——秦汉时期的司法体系 | |
郭洪伯 | |
2012 | |
关键词 | 秦汉 司法 中央直属 地方 |
英文摘要 | 本文从提审、上诉或申诉、复核、上谳四项司法运作的角度,分析秦汉时期的司法体系。县道和都官是基层司法机构,二者平级。县道和都官之上的二千石高级司法机构有廷尉府和郡守府,廷尉府对应京师,郡守府对应外地。廷尉府本身和郡守府平级,但在一些运作中能取代郡守府,从而成为外地县道的上级司法机构。廷尉府和郡守府之上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是两府和皇帝。廷尉府与郡守府的关系可以归结为"郡守为廷",廷尉府是原生的二千石司法机构,郡守府是由廷尉府横向派生的"相当于廷尉府"的二千石司法机构。廷尉府与基层机构组成垂直管理的中央直属体系,郡守府与基层机构组成属地化管理的地方体系,两种体系交织混融。随着时代的推进,中央直属体系衰...; 0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会议论文 |
源URL | [http://ir.pku.edu.cn/handle/20.500.11897/44083] |
专题 | 历史学系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郭洪伯. “郡守为廷”——秦汉时期的司法体系[C].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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