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上海大学
电子送达方式下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曹书瑜[1]; 梁露[2]; 蔡葵[3]
刊名人民司法(应用)
2016
页码108-111
关键词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 诉讼领域 诉讼文书 诉讼行为 文书送达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诉讼参与人 七条
ISSN号100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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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URI标识http://www.corc.org.cn/handle/1471x/2229361
专题上海大学
作者单位[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上海大学[3]上海同济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曹书瑜[1],梁露[2],蔡葵[3]. 电子送达方式下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J]. 人民司法(应用),2016:108-111.
APA 曹书瑜[1],梁露[2],&蔡葵[3].(2016).电子送达方式下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人民司法(应用),108-111.
MLA 曹书瑜[1],et al."电子送达方式下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人民司法(应用) (2016):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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