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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32条的理解与异议——兼谈学术论文的一稿多投与一稿多用
贾宜; 寇甲
刊名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1-28
卷号40期号:1页码:157-160
关键词《著作权法》 著作权人 期刊社 发表权 一稿多投 一稿多用
ISSN号1000-2804
其他题名Copyright Law Article 32: Interpretation and Suggestion
文献子类论文
英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与报社、期刊社投稿、回复的权利义务。阐释了第32条的立法含义,认为在现实情况下,特别是对于学术期刊社和其文章作者而言,该条文形同虚设,应予废止。主张通过立法方式或者确立学术规范的方式允许一稿多投,着力杜绝一稿多用。
学科主题法学
出版地Lanzhou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76717]  
专题本校其它部门_期刊论文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贾宜,寇甲. 《著作权法》第32条的理解与异议——兼谈学术论文的一稿多投与一稿多用[J].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0(1):157-160.
APA 贾宜,&寇甲.(2012).《著作权法》第32条的理解与异议——兼谈学术论文的一稿多投与一稿多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0(1),157-160.
MLA 贾宜,et al."《著作权法》第32条的理解与异议——兼谈学术论文的一稿多投与一稿多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0.1(2012):15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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