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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E在A股创业板市场实现股票IPO主要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孟轩伊
刊名现代妇女(下旬)
2014-06-25
期号6页码:126-128
关键词中国PE 股票 IPO
中文摘要PE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英文缩写,在中国国内目前多数把其定义为: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使所投资企业成长、壮大,最终通过上市、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的基金。从这个定义也能看出,我国当前PE依然是以创业投资(亦即风险投资,简称VC)为主流业务类型。但在国际范围内看,PE的类型种类早已五花八门,PE的始祖创业投资基金(以红杉资本为代表)早已不再像20世纪70、80年代那样占据主流地位,而是以KKR为代表的并购基金取得了主流地位。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9135]  
专题法学院_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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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轩伊. 中国PE在A股创业板市场实现股票IPO主要常见法律问题研究[J]. 现代妇女(下旬),2014(6):126-128.
APA 孟轩伊.(2014).中国PE在A股创业板市场实现股票IPO主要常见法律问题研究.现代妇女(下旬)(6),126-128.
MLA 孟轩伊."中国PE在A股创业板市场实现股票IPO主要常见法律问题研究".现代妇女(下旬) .6(2014):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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