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者在电子数据鉴真中的法律义务 | |
拜荣静 | |
刊名 |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3-11-30 | |
期号 | 6页码:67-70 |
关键词 | 网络服务者 电子数据 鉴真 法律义务 |
中文摘要 | 庭审证据鉴真要求规范电子数据的存储管理,实现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和复制有据可依,并制定相关规范。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特殊种类,与其他证据的关键区别在于其无形性,并无证明机制的差异性。网络服务者在存储电子数据时,应按照证据证明能力基本要素对依存载体的法律义务内容,严格遵守经过初始化过程中的授权,履行密钥管理功能,保证庭审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要求。电子数据存储的资料内容信息涉及其个人隐私,因此使用电子数据系统必须完善相应立法予以规范。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9035] |
专题 | 法学院_期刊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拜荣静. 论网络服务者在电子数据鉴真中的法律义务[J].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67-70. |
APA | 拜荣静.(2013).论网络服务者在电子数据鉴真中的法律义务.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6),67-70. |
MLA | 拜荣静."论网络服务者在电子数据鉴真中的法律义务".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6(2013):67-70. |
个性服务 |
查看访问统计 |
相关权益政策 |
暂无数据 |
收藏/分享 |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修改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