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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者在电子数据鉴真中的法律义务
拜荣静
刊名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11-30
期号6页码:67-70
关键词网络服务者 电子数据 鉴真 法律义务
中文摘要庭审证据鉴真要求规范电子数据的存储管理,实现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和复制有据可依,并制定相关规范。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特殊种类,与其他证据的关键区别在于其无形性,并无证明机制的差异性。网络服务者在存储电子数据时,应按照证据证明能力基本要素对依存载体的法律义务内容,严格遵守经过初始化过程中的授权,履行密钥管理功能,保证庭审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要求。电子数据存储的资料内容信息涉及其个人隐私,因此使用电子数据系统必须完善相应立法予以规范。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9035]  
专题法学院_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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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拜荣静. 论网络服务者在电子数据鉴真中的法律义务[J].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67-70.
APA 拜荣静.(2013).论网络服务者在电子数据鉴真中的法律义务.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6),67-70.
MLA 拜荣静."论网络服务者在电子数据鉴真中的法律义务".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6(2013):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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