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推行判例法制度的可行性 | |
张东方; 柏能; 万潋 | |
刊名 | 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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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5 | |
期号 | 16页码:43-44 |
关键词 | 社会转型 判例法 成文法 法治 |
英文摘要 | 社会转型成为当今中国的重要特征,随着经济体制转变带来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我国的成文法逐渐凸显出它滞后性、缺乏灵活性等弊端。因此,我国在坚持和完善成文法的同时,应该尝试引入判例法制度,发挥两种法律形式的互补作用,扬长避短。建立以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这不仅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8886] ![]() |
专题 | 法学院_期刊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东方,柏能,万潋. 浅析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推行判例法制度的可行性[J]. 法制与社会,2013(16):43-44. |
APA | 张东方,柏能,&万潋.(2013).浅析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推行判例法制度的可行性.法制与社会(16),43-44. |
MLA | 张东方,et al."浅析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推行判例法制度的可行性".法制与社会 .16(2013):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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