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 | |
朱桂英 | |
刊名 | 法制博览(中旬刊) |
2012-07-15 | |
期号 | 7页码:215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程序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区别 |
中文摘要 | 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的结构、是由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所决定的,并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和规则体现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纠问式模式和弹劾式模式。当今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为主。一般认为,此二种是当今世界两大对立的诉讼结构。二者有何区别之处呢?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从侦查、起诉、罪状的认否及审判四个程序来论述其之间的区别。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8632] |
专题 | 法学院_期刊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朱桂英. 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7):215. |
APA | 朱桂英.(2012).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法制博览(中旬刊)(7),215. |
MLA | 朱桂英."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法制博览(中旬刊) .7(201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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