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标准范围 | |
杨风乐; 焦强 | |
刊名 | 商品与质量
![]() |
2011-12-15 | |
期号 | SC页码:106-107 |
关键词 | 刑事和解 适用范围 判断标准 |
中文摘要 | 具有"恢复性司法"性质的刑事和解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展开,刑事和解除了可以适用于自诉案件、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还可适用于何种案件,应该依据何种标准去判断。从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刑事和解的价值目标和社会效果看,一个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大致可以遵循以下判定标准:案件是否有具体明确的被害人标准、犯罪主体标准、犯罪主体主观恶性标准。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8346] ![]() |
专题 | 法学院_期刊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杨风乐,焦强. 解析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标准范围[J]. 商品与质量,2011(SC):106-107. |
APA | 杨风乐,&焦强.(2011).解析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标准范围.商品与质量(SC),106-107. |
MLA | 杨风乐,et al."解析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标准范围".商品与质量 .SC(2011):106-107. |
个性服务 |
查看访问统计 |
相关权益政策 |
暂无数据 |
收藏/分享 |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修改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