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33条评析 | |
刘华鑫; 杨国军 | |
刊名 | 商品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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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 |
期号 | SC页码:5 |
关键词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过错责任 补偿责任 |
中文摘要 |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33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文拟从《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定义、法律适用等方面进一步探讨本条的法理意义、适用中所要遵循的规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加完善,以保障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8345] ![]() |
专题 | 法学院_期刊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华鑫,杨国军.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评析[J]. 商品与质量,2011(SC):5. |
APA | 刘华鑫,&杨国军.(2011).《侵权责任法》第33条评析.商品与质量(SC),5. |
MLA | 刘华鑫,et al."《侵权责任法》第33条评析".商品与质量 .SC(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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