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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入罪化刍议
周旭明; 马荣丽
刊名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0-12-15
期号12页码:73-75
关键词酒后驾车入罪化 法律父爱主义 行为无价值 抽象危险犯 社会教育手段
中文摘要酒后驾车入罪化是解决酒后驾车犯罪多发、高发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法律父爱主义和行为无价值理论是酒后驾车入罪化的理论基础。酒后驾车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以此为标准。多种社会教育手段的使用有助于酒后驾车犯罪问题的解决。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8229]  
专题法学院_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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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周旭明,马荣丽. 酒后驾车入罪化刍议[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12):73-75.
APA 周旭明,&马荣丽.(2010).酒后驾车入罪化刍议.法制与经济(中旬刊)(12),73-75.
MLA 周旭明,et al."酒后驾车入罪化刍议".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12(2010):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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