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保护的基本范畴问题研究——以继承权为例 | |
田立辉 | |
刊名 | 法制与社会 |
2010-05-15 | |
期号 | 14页码:255-256 |
关键词 | 继承权 所有权 权利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
中文摘要 | 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而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将继承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基本范畴内仍存有疑问。本文指出通过对继承权的讨论,不难发现,与其说继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倒不如说继承权是一项继承人得继承遗产的资格,鉴于继承权并没有权利的法律属性,且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不同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因此将继承权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畴内有待商榷。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8101] |
专题 | 法学院_期刊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田立辉. 侵权法保护的基本范畴问题研究——以继承权为例[J]. 法制与社会,2010(14):255-256. |
APA | 田立辉.(2010).侵权法保护的基本范畴问题研究——以继承权为例.法制与社会(14),255-256. |
MLA | 田立辉."侵权法保护的基本范畴问题研究——以继承权为例".法制与社会 .14(2010):255-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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