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GATS下对以电子手段跨境提供服务的适当监管——对“美国赌博案”的再思考 | |
刘晴 | |
刊名 | 甘肃社会科学 |
2006-09-25 | |
期号 | 5页码:194-197 |
关键词 | GATS “美国赌博案” 具体承诺 市场准入 国内监管 |
中文摘要 | 随着时下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采用电子手段跨境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情况越来越多。从政府对服务贸易进行适当监管的角度来看,WTO争端解决机构最近裁决的“美国赌博案”,为我们如何应对这种新情况,提供了很多重要的信息。本文将围绕该案的相关裁决,讨论如何在GATS下实现对以电子手段跨境提供服务的适当监管。 |
学科主题 | 法学 |
收录类别 | CSSCI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7753] |
专题 | 法学院_期刊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晴. 论在GATS下对以电子手段跨境提供服务的适当监管——对“美国赌博案”的再思考[J]. 甘肃社会科学,2006(5):194-197. |
APA | 刘晴.(2006).论在GATS下对以电子手段跨境提供服务的适当监管——对“美国赌博案”的再思考.甘肃社会科学(5),194-197. |
MLA | 刘晴."论在GATS下对以电子手段跨境提供服务的适当监管——对“美国赌博案”的再思考".甘肃社会科学 .5(2006):194-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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