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国际交流政策的影响
陶梅; 胡小荣; 周红立
刊名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2008
卷号9期号:4页码:551-555
关键词生物遗传资源 国际交流 利益分享
ISSN号1672-1810
其他题名Effect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on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Biogenetic Resources
英文摘要《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签订,1993年生效。该公约提出了“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拥有主权、获取生物遗传资源须事先得到资源所有者的知情同意、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利益应由资源所有者和开发者公平分享”三项基本原则,其生效与实施促进了各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行动,在维护资源原产国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给遗传资源的国际交流增添了一些障碍。本文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有关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的条款及其对国际交流政策的影响,并提出了加强遗传资源国际交换的对策和建议。
学科主题社会科学总论 ; 普通生物学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ir.nais.net.cn/handle/2HMLN22E/131054]  
专题作物科学研究所_种质资源保存与研究中心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081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陶梅,胡小荣,周红立. 《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国际交流政策的影响[J]. 植物遗传资源学报,2008,9(4):551-555.
APA 陶梅,胡小荣,&周红立.(2008).《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国际交流政策的影响.植物遗传资源学报,9(4),551-555.
MLA 陶梅,et al."《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国际交流政策的影响".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9.4(2008):55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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