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买扑制度下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酒务坊场买扑为中心的考察 | |
徐东升 | |
2012 | |
关键词 | 宋朝 买扑 利益主体 争利 |
英文摘要 | 作为买扑制下的利益主体,官府与承买者、中央与地方、各官司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共利和争利的关系。对官府而言,与承买者共利只是推行买扑制的基础,争取利益最大化才是最终目的,因而其争利活动难免失去理性,直至破坏了共利关系,影响到买扑制的正常进行,才有所收敛。官府买扑收益分配的每次变动都是官府内部争利的结果和新的起点。买扑制在宋朝长期而充满波折地实行,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共利与争利关系此消彼长的结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宋代手工业组织研究”的一部分,课题批准号:08BZS020。 |
语种 | 中文 |
出版者 |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13909] |
专题 | 人文学院-已发表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徐东升. 宋朝买扑制度下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酒务坊场买扑为中心的考察[J],2012. |
APA | 徐东升.(2012).宋朝买扑制度下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酒务坊场买扑为中心的考察.. |
MLA | 徐东升."宋朝买扑制度下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酒务坊场买扑为中心的考察".(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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