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上瑕疵担保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转变 | |
龙李来 | |
2014-12-20 | |
关键词 | 罗马法 瑕疵担保 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 |
英文摘要 | 瑕疵担保制度,滥殇于古罗马法。其市民法中,依据要式买卖,成为现代权利瑕疵;以要式口约方式交易,演变为物的瑕疵。但其法律效果并非自始至今,一脉相承地保留下来。从研究所得,即便罗马法本身亦有转变,赔偿范围改为“在不欺瞒的条件下,买受人的应有利益“。贵族营造官,为保护买受人,建立告示,以买受人的信赖利益为主,到了东罗马帝国,因厌恶不诚实出卖人的诈欺行径,便加以修改,将原来的信赖利益,改为履行利益赔偿。此得为我们因应社会变迁的启发。; 2013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项目:“罗马公法要论” |
语种 | zh_CN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100305] ![]() |
专题 | 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龙李来. 论罗马法上瑕疵担保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转变[J],2014. |
APA | 龙李来.(2014).论罗马法上瑕疵担保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转变.. |
MLA | 龙李来."论罗马法上瑕疵担保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转变".(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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