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加重犯的直接性关联 | |
李晓龙 | |
2014-04-20 | |
关键词 | 结果加重犯 独立不法 直接性关联 典型危险实现 |
英文摘要 |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想要抑止的是具有高度类型危险性的基本行为,因此其处罚根据在于典型类型危险在加重结果中实现这一“直接性关联“而增大其不法。直接性关联不同于结果归责的相当性关联与保护目的关联,而应当作为各个结果加重犯的独立客观构成要素来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直接性关联不是形式上基本犯行为对加重结果的直接引起,而是立法预定的基本犯行为的典型类型危险在加重结果中的贯彻始终,对其判断应当从基本犯行为的典型类型危险出发,着眼于行为类型危险的实质分析,通过典型危险的类型还原方法来进行。; 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2011~2021年)资助课题“我国刑事立法执行现状的实证分析”的子课题 |
语种 | zh_CN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100303] |
专题 | 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晓龙. 论结果加重犯的直接性关联[J],2014. |
APA | 李晓龙.(2014).论结果加重犯的直接性关联.. |
MLA | 李晓龙."论结果加重犯的直接性关联".(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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