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
江海波 | |
1996 | |
英文摘要 | <正>1991年8月29日,我国外贸部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外贸代理,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公司)接受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主要是国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国内生产企业)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进出口业务,并收取约定代理费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的外贸代理,根据代理人以谁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来划分,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代理,即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代理进出口业务。直接代进,要求被代理人也有外贸经营权,其本身可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语种 | zh_CN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100253] ![]() |
专题 | 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江海波. 外贸代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J],1996. |
APA | 江海波.(1996).外贸代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MLA | 江海波."外贸代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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