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厦门大学  > 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外贸代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江海波
1996
英文摘要<正>1991年8月29日,我国外贸部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外贸代理,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公司)接受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主要是国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国内生产企业)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进出口业务,并收取约定代理费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的外贸代理,根据代理人以谁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来划分,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代理,即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代理进出口业务。直接代进,要求被代理人也有外贸经营权,其本身可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语种zh_CN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100253]  
专题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江海波. 外贸代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J],1996.
APA 江海波.(1996).外贸代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MLA 江海波."外贸代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996).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版权所有 ©2017 CSpace - Powered by C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