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无过错,为何仍需赔偿损失——“长宁小学生体育课手球伤害案”判决评析 | |
赵毅 | |
2013-06-15 | |
英文摘要 | <正>近年来,我国学校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的同时,也给学校、教师和教育部门产生了负面影响,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及时化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门在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
语种 | zh_CN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100178] |
专题 | 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赵毅. 学校无过错,为何仍需赔偿损失——“长宁小学生体育课手球伤害案”判决评析[J],2013. |
APA | 赵毅.(2013).学校无过错,为何仍需赔偿损失——“长宁小学生体育课手球伤害案”判决评析.. |
MLA | 赵毅."学校无过错,为何仍需赔偿损失——“长宁小学生体育课手球伤害案”判决评析".(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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