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提请权——以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为视角 | |
朱福惠 ; 刘木林 | |
2013-05-13 | |
关键词 | 提请权 违宪审查 宪法解释 字面审查 |
英文摘要 | 本文通过对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提请权宪法规定的分析,论证了普通法院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提请权的法理依据,认为普通法院的提请权不仅对履行捍卫人权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弥补议会审查体制的程序缺陷。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程序,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但是对提请的程序和情形也没有做出规定,只是一种字面上的审查。本文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合宪性怀疑时,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或者解释宪法。; 教育部2010年社会科学规划项目(x11021)“我国宪法解释的规范路径:以宪法的立法解释为起点”的资助 |
语种 | zh_CN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100099] |
专题 | 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朱福惠,刘木林. 论我国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提请权——以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为视角[J],2013. |
APA | 朱福惠,&刘木林.(2013).论我国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提请权——以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为视角.. |
MLA | 朱福惠,et al."论我国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提请权——以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为视角".(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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